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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 | 曹青云、江怡:论亚里士多德对复合实体的定义——从《后分析篇》的观点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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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信息

讲座题目

论亚里士多德对复合实体的定义——从《后分析篇》的观点看
 

讲座时间及地点

2023年11月24日  

周五19:00-21:00    燕园22号楼212

讲座综述

 

 

2023年11月24日,由北京大学外国哲学研究所、北京大学哲学系主办的“风华系列讲座”2023年秋季系列第三场在外哲所顺利开展。本次讲座主题为“论亚里士多德对复合实体的定义——从《后分析篇》的观点看”,由厦门大学哲学系教授曹青云担任主讲人,由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教授江怡主持。开场时,主持人江怡教授简要介绍了曹青云教授的学术经历与研究背景:曹教授主要从事古希腊哲学与形而上学的研究,对古希腊哲学文本和当代解读都有独特的见解。讲座正式开始前,曹教授表示近年来自己的研究重点多在心灵哲学方面,非常高兴有机会向大家分享其在形而上学方面的新的理解。

 

讲座正式开始,曹教授首先对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引入。“定义”是古希腊哲学传统的一个核心问题,苏格拉底和柏拉图都将“定义的对象”限定在形式的范围之内,认为拥有质料的可感对象不能被定义。而亚里士多德部分地继承了这一传统,并肯定了对可感实体给出定义的可能性。然而这种可定义性需要进一步的解释:一方面,在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和形而上学中,只有形式才能完全满足“可定义性”的诸多要求;另一方面,可感实体是由形式和质料共同构成的复合实体。从而,复合实体(尤其是其中质料的部分)能否被定义以及应当如何被定义成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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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围绕上述问题分三部分展开。在第一部分,曹教授展示了定义复合实体的三种方式及各自的困难;第二部分则尝试提出对复合实体的“证明定义”,以规避前述困难并给出对文本的一种融贯的解读;第三部分说明对复合实体的“证明定义”相对于其他定义方式的优势。

 

曹教授将当前学界对“如何定义复合实体”的解释分为了三类。第一类解释认为亚里士多德对复合实体的定义仅仅是对它的形式的定义,其代表弗雷德(M. Frede)认为复合实体的质料仅仅以间接的方式被形式定义规定(imply)。支持这种解释的理由主要有三:首先,质料是可感而非可知的,因而不是定义的一个部分;其次,《形而上学》Z4-6表明只有本质才能有定义,而形式即本质;最后,Z11的结尾的文本明确指出定义的部分只是形式部分而不包含质料。曹教授指出,这类解释的首要问题在于取消了复合实体作为可定义对象的可能性,复合实体的定义实质上等于形式的定义。同时,上述三种理由都是难以成立的:首先,可感的质料同样可以被抽象为某些类型从而可知;其次,定义、本质、形式三者的等同关系是仅就形式实体而言的,而亚里士多德允许在非严格意义上复合实体也具有定义和本质;最后,对Z11的文本作过强的解读会导致文本内不自洽,已有学者指出此处的断言仅仅针对形式实体,而非复合实体。

 

曹教授认为第二类解释应被视为对第一类解释的改进,它们同样认为复合实体的质料不出现在定义之中,但是形式自身具有复杂的结构,形式定义之中包含了一个“功能部分”或“质料原则”。换言之,该解释以“功能部分”或“质料原则”来理解复合实体中的质料部分,从而使得质料部分并非与形式无关,由此来解释亚里士多德“对动物的定义离不开运动和质料部分”的断言。曹教授认为,这类解释作为第一类解释的变种未能回应后者遭遇的困难,在文本解释上也是牵强的。更重要的是,这类解释动摇了形式的单一性和优先性,“功能部分”或“质料原则”如何作为“部分”构成单一的形式成为了新的问题。

 

第三类解释拒绝认为复合实体的定义等于其形式的定义的观点,认为复合实体的定义包含了形式和质料两个部分,前者是现实的,后者是潜在的。这一点被进一步地通过“属加种差”的方式说明:吉尔(M. L. Gill)将定义中的质料的潜在性与形式的现实性分别解释为“可确定性”和“确定性”,由此统一定义的两个部分,因为“可确定性”是“确定性”的属。罗蒂(R. Rorty)等人则更激进地将复合实体的定义中的形式和质料的关系等同于种差和属的关系。曹教授指出,虽然这类解释将质料包含在了复合实体的定义之内从而规避了前两类解释的困难,但其将“属加种差”的定义方式等同于对复合实体的定义方式是错误的。复合实体的质料虽然在本体论上依赖于形式,但它无法像“属”一样完全被种差“预设”或“消除”。

 

在完成对上述解释的评论后,讲座进入了第二部分,曹教授提出了对复合实体的“证明的定义”的观点。该观点认为,复合实体的定义是一个连续的三段论的变形结构,其定义项——形式、质料、本质属性——处在一个逻辑上的谓述结构之中和本体论上的原因结构之中。

 

“证明的定义”包括以下环节:首先,和第三类解释一样,它要求复合实体的定义包含质料部分,但是后者并非可感和具体的物质材料,而是抽象的质料类型以及本质属性,在Z11, 1036b21-23中亚里士多德对小苏格拉底的将一切事物的定义等同于形式定义的批评可以佐证这一点。

 

其次,同一段文本中亚里士多德以“人”为例进行定义,曹教授认为,在此处对“人”的定义中,“运动”“活着”和“使用工具”并非人的形式(灵魂),而是本质属性,这提示对复合实体的定义中除了形式和质料,还应该包含本质属性。

 

第三,亚里士多德在Z17的开篇指出我们需要从“本源和原因”的角度寻求实体的定义,对于复合实体的定义,同样应当追问“为什么质料是如此这般的事物”,答案即它的形式。而“如此这般的事物”或“特定的事物”可以被理解为“本质属性”。

 

最后是“证明的定义”,曹教授借助《后分析篇》第二卷第2章的“雷”的例子及第二卷第10章关于三段论相关的定义类型的讨论,说明了所谓“证明的定义”的含义。证明的定义具有一种三段论的变形结构,即一个质料主体因为本原而具有本质属性。这种定义本身是对一个对象为何如此这般的解释,从而是一个证明。曹教授指出,对复合实体的“证明的定义”大量出现在《形而上学》H2-3中,我们同样可以对“人”作出类似的定义,则人是“这些血肉因为(拥有)灵魂而(能够)运动、感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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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教授认为,一种可能的质疑是,证明的定义将本质属性也当作复合实体的一个定义项,似乎将本体论上在后的“属性”定义在先的“实体”。然而这种质疑并不能成立,根据《范畴篇》13章,亚里士多德会认为本质属性在本体论上与复合实体是“同时的”。

 

曹教授通过细致的文本分析完成了上述立论,并进入了讲座的结论部分。该部分为听众展示了“证明的定义”的解释的优势,即其既确保了复合实体的“可定义性”,又澄清了它与形式定义的区别与关联。此外,证明的定义的三段论结构具有逻辑必然性,又阐明了亚里士多德的形式是复合实体在本体论和认识论上的原因。

 

报告结束后,在场师生就报告主题踊跃地对曹教授提出了自己的问题或理解,讨论甚至持续到了讲座结束之后,“风华系列讲座”2023年秋季系列第三场也在思维的碰撞中顺利地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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